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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申请办理便捷食品行业“燃”商标被驳回申诉 二审检察院抗诉

2021-04-13| 发布者: 黄石新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据天眼查APP表明,4月7日,元气森林(北京市)食品科技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专利局别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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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天眼查APP表明,4月7日,元气森林(北京市)食品科技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专利局别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发布,案号为(2021)京行终377号,案件审理法院为北京高級老百姓法院,上诉人(原审上诉人)为元气森林(北京市)食品科技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原审被告)为国家专利局。

  一审法院查清:诉争商标注册号为33182710,申请办理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天眼查商标信息内容表明,该注册号相匹配商标为“燃”,国际分类为30-速食食品。引证商标包含许可证号为11440917、8354689等九个引证商标。

  判决表明,一审法院觉得,诉争商标与以上各引证商标若并存于销售市场,易造成 有关群众对产品来源于造成搞混和错认,已组成应用在同一种或相近产品上的类似商标。元气森林企业出示的直接证据不能证实其基本商标经应用具备较高名气,因而其不可以持续至诉争商标。截止原审裁定做出之日,各引证商标均为合理情况,元气森林企业要求法院延期案件审理的认为欠缺充足的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未予适用。北京市专利权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要求,裁定:驳回申诉元气森林企业的诉请等。

  上诉人元气森林企业诉称,诉争商标特定应用在“花胶梨膏;调味料;冰激凌”复核产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未组成同一种或相近产品上的类似商标。要求撤消原审裁定和被诉决策,勒令国家专利局再次作出决定。

  法院觉得,原审裁定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应予以保持。元气森林企业的上诉理由均不可以创立,对其上诉请求,我院均未予适用等。最后裁判员結果为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本裁定为最终判决。

(文章内容来源于: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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