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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妇女口淫并吞咽精液的,构成强奸罪?

2021-04-23| 发布者: 黄石新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强奸罪”案件数,2017年共计34966件、2018年共计38791件,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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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强奸罪”案件数,2017年共计34966件、2018年共计38791件,2019年共计40786件,数字庞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今天分享的案例亦涉嫌性犯罪,犯罪手段奇葩、性质恶劣,而在定罪量刑上却出现了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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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案情简介

  于某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0日17时许,于某尾随被害人张某到一小区单元楼道,用手臂扼住被害人颈部,谎称其携带有刀具,威胁被害人不准出声,否则将用刀扎死她,用手袭击被害人胸部,并向下欲接触被害人性器官,被害人称自己来了“例假”,于某这才住手,但其并未死心,转而要求被害人为其手淫,因嫌疼,于某继而强迫被害人为其口淫,并射精于被害人口中,因惧怕留下证据,便强制被害人吞咽下去,后于某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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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观点分歧

  公诉人认为:于某具有强奸的故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来例假,于某转而强迫被害人为其手淫、口淫,以提供性刺激和满足其性欲望,形成了完整的犯罪过程,且属于犯罪既遂,情节恶劣,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于某只是想摸摸被害人,并不想与其发生关系,实际也未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应属于强制猥亵行为。

  03被告人于某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①强奸是指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②强制猥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采取触摸、抓扯、按压等方式袭击被害人私密部位(如胸部、臀部、下体)的行为,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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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观点,需达到性器官的插入或接触(被害人为14岁以下未成年的),其和强制猥亵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和被害人发生了性交行为。本案中,于某强迫被害人为其手淫、口淫并吞咽液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性交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手淫、口淫属于能满足性欲望的卖淫嫖娼行为,但在刑法上,性交行为仅指性器官之间的接触,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手淫、口淫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性交行为,因此,于某不构成强奸。最终,经人民法院审判,于某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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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于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本文话题,您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进行发言和交流~如果您喜欢该文章,欢迎进行点赞、收藏和分享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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