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资讯 查看内容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2021-05-06| 发布者: 黄石新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
集宝网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 收藏

最新评论(1)

Powered by 黄石新闻网 X3.2  © 2015-2020 黄石新闻网版权所有